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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和规则
来源: bet365赔率技巧 发布日期: 2009-11-13 作者: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行使统计行政处罚权,实现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程序和规则。

     一、检查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有权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统计违法案件。县统计局有权查处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市州统计局有权查处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省统计局有权查处全省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一年内,对一个单位,不得重复检查,但检查后有明确的违法行为或者有举报的除外。

     统计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项公务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到单位检查前,一般应事先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检查的依据、时间、检查的专业和要求等内容。〖JP2〗但对群众举报案件及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到单位检查时,应向有关当事人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时,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说明来意,交待本次检查的项目和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或者调查取证时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查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统计局领导也可以决定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反馈检查的主要情况,相互交换意见。但不得当场表态给予处罚的数额。

     二、调查取证程序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做好调查记录,搜集有关证据。搜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凡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搜集证据可采取全面取证和抽样取证两种方法。能抽样取证说明问题的一般不再全面取证。

     搜集证据时如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及时向当事人出具《保存证据通知书》;现场应有见证人;应制作登记保存笔录,执法人员、当事人和见证人应当在保存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事后,要及时向本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报告;采取保全措施后必须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搜集证据应取得原物,不能取得原物的,应拍照、影印或复制,同时注明出处和原物保存单位。
     执法人员可以向当事人调查询问。询问时,应向当事人讲明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询问可以在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如有必要,也可以在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证人、利害关系人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提交书面的证言或者陈述。当事人要求部分或者全部更改证言时,应当允许,但必须写明更改原因,不退回原证。

     对有争议的问题,统计行政机关有权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并有权担当鉴定人的人进行分析、鉴定和判断,作出书面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或盖章。有关统计专业问题的鉴定,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指标,以国家统计局的指标解释或者国家统计局就某个专门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为准;省统计局制定的指标,以省统计局制定的指标解释或者省统计局就某个专门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为准。市州统计局制定的指标,以市州统计局制定的指标解释或者市州统计局就某个专门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为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不得当面肯定或者否定,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家庭单项资料的证据,必须保密。

     执法人员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笔录交当事人当场核对,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意见或者改正。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记明情况附卷,附卷应写明在场人员姓名、身份、职务及不签章的原因等。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如发现缺少有关证据或者材料,要及时补充调查。

     三、调查终结审核程序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法规机构负责人、本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自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对调查材料进行自审,要对调查笔录所记录的各项内容的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内容有:①所记录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②各个统计指标数据、计量单位是否正确;③日期是否正确;④签名盖章等手续是否完备。  对有问题的单位,提出罚与不罚的理由;需要处罚的,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法规机构负责人初审  检查人员自审完毕,要将所有调查笔录、证据及相关材料、初步处理意见交本局法规机构负责人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核调查笔录、证据及相关资料的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处罚建议是否合法、恰当。 (三)本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审核

  本局法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交本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对给予较大数额处罚或者情节复杂的案件,要召集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和检查人员研究案情及处理意见。审核后交调查取证人员填写《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立案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若审核中发现证据不全或者主要违法事实不清的,应责成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有关内容。  

     四、听证程序

     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处罚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统计局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统计局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到时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听证应当予以取消。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举证权利,宣布退出听证会场的,统计局宣布听证终止。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公开举行的,应当公告。公告应载明单位名称或者当事人姓名、案件调查人员姓名、案由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统计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统计局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由局长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案件的调查人员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对方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为听证的,应当向统计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或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解除委托时,应当书面告知行政机关。举行听证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统计局双方必须各自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辨明事实,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或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记明情况附卷。当事人不承担统计局组织听证的费用;但应承担自己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具体听证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证开始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记录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3对于不公开听证的案件,主持人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4主持人宣布自己的姓名、职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告知当事人享有最后陈述权。

     (二)质证辩论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质证、辩论开始。 2调查人员宣读调查结论,提出处罚的法律依据、建议。  3询问证人。主持人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调查人员经主持人许可,可以询问证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主持人对证人发问,或者请求主持人许可直接发问。主持人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4出示物证要让调查人员和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场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5当事人陈述和辩护。  6调查人员发言、当事人发言,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7辩论结束后,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三)听证结束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2当事人核对听证笔录、签字。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将记录与报告一并上交统计局领导。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案由;(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执法人员及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参加情况;(四)听证的简单过程;(五)案件事实;(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经济处罚程序

     经过集体研究认为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立案表》,《立案表》必须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性质、地址、立案时间、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经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填写《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呈批表》。《处理呈批表》必须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名称、地址、办案人员查实的统计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听证或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后查实的事实及处理意见、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统计局负责人意见。执法人员填写完以上内容后,先交法规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再交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对处罚数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应由统计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统计局长或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二份,加盖行政机关公章后,直接送达被处罚单位并当场宣告;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被处罚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地址,性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情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分程序  

     执法人员认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的统计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政纪处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局长或者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汇报案情。并按照本程序第三项调查终结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填写《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立案表》,《立案表》应载明下列内容:违法者个人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违法事实及情节、行政处分建议等内容。《立案表》经法规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局长或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签署意见。

     所有意见签署完毕,应分别情况做出处理:
    (一)建议由被查处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执法人员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被查处单位的主管部门,一份送同级监察机关,一份存底。《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违法者姓名、性别、职务、违法事实及情节,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条款、给予处分的建议,处理的期限,签发意见的时间,落款要加盖统计行政机关的公章。《意见书》由统计局的执法人员或法规机构负责人向其主管部门送达,要有回执,并同时向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回执》存统计局法规机构,以便催办。

     (二)直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处理的,由执法人员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一份存底。《报告书》应载明下列内容:违法者个人姓名、性别、职务、违法事实及情节,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条款,给予处分的建议等,落款要加盖统计行政机关的公章。由统计局长、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或法规机构负责人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有关负责人汇报,并送达《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

     (三)被查处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久拖不决的,统计行政机关要及时提请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处理。

     被查处单位、个人统计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需要给予通告、通报批评的,或者进行通告、通报批评后有利于促进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法规机构负责人或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汇报,法规机构负责人或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认为意见合理,确实需要给予通告、通报批评的,应报告局长批准或召开有关人员会议讨论决定,通告内容应包括:违法事实、情节;依法应追究的法律责任;查处情况以及适当的评语。通告内容拟定后,经法规机构负责人审定,由统计局长或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签发。通告的形式,可内部行文或在内部刊物上发表;重大的或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可在全国和地方的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发表。

     七、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的程序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作出统计行政处罚的上一级统计局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

  受理复议的统计局为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法规机构为复议机构。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JP2〗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统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JP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统计局是被申请人时的复议程序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统计局或者作出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局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统计局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指定负责人,并在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统计局的复议机构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依据、证据材料等资料,做好相关工作。

     八、统计行政诉讼程序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不服,或者经过复议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经复议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统计行政处罚的统计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应积极做好应诉工作:
    (一)聘请律师或者指定负责人应诉。向律师详细介绍有关案情,把所有案卷、有关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及律师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交给律师阅卷;要指定对法律较熟悉的同志专门负责应诉和辩护工作,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三)积极到庭应诉。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应亲自出庭。确实不能亲自出庭的,应制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具体委托权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庭审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核对审判人员与原告关系,是否申请回避; (二)原告提出的新观点、新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胜诉,如对方未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应主动向被处罚单位催交罚款;如败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胜诉,应主动向被处罚单位催交罚款;如判决败诉,若有必要,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九、申请执行程序

  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经过复议后作出维持决定的;经过行政诉讼胜诉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履行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载明下列内容:申请执行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详细地址;被申请执行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致送法院名称、申请的年、月、日,并加盖统计行政机关公章。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缓交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统计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缓交的额度一般不超过1/3。

     十、归档程序
    统计局对已经结案的案卷,必须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总的原则是“谁办案、谁立卷”,“一案一卷”。 统计执法人员及所在部门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卷归档。  每一案卷,必须包括以下材料原件: (一)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立案表; (二)调查笔录、查询书、送达证及有关证据; (三)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呈批表;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证、罚没收据; (五)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报告书; (六)结案报告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资料。